close

敗因一:建商縮手 更難賣地 全國公保地受害地主自救會祕書長李奇昱解釋,由於台北市限制公保地位十五米以上道路者才能做容積轉移,因此在市場上有流通價值的多屬於這類道路用地,「以仁愛路來說,你家公保地在仁愛路上,過去可以開價開到公告現值一八○%;如果是仁愛路後側六米巷道的公保地,市場價值不高,仲介也不太會收。」 三年前郝龍斌推出容積代金制度後,本身從事公保地買賣收購道路用地多年的全國土地開發產業工會理事長翁聖儒觀察,由於政府訂下的代金金額偏高,建商算一算覺得太貴,就會轉以其他方式獲得容積獎勵,公保地市場因此萎縮。這些公保地賣不出去的地主,則成了容積代金改革的第一道阻力。 敗因二:市府收購價過低 過去市府收購公保地價格過低,也讓地主對代金制充滿疑慮。二○○三年,財政部為協助地方政府取得公保地,因此訂下試辦計畫,由中央編列預算協助地方以競價方式收購公保地。 ○五年,中央將補助上限訂為「收購土地公告現值的一五%」,超出部分由地方自籌經費,各地方政府便將「公告現值的一五%」定為收購上限,參與競價的地主得把賣價壓在公告現值一五%之內,才有機會讓市府把土地買回。 會參與競價的多是無法進行容積收購道路用地轉移的公保地,唯一能賣的對象只有市政府,但市府每年僅編列二千萬元左右的預算拿來買公保地。賣壓大、競爭多,價格就低。因此雖然上限是一五%,但過去市府平均以公告現值的八%、九%就能買回公保地。 尤其讓同為公保地地主憤慨的是,「三年內有一半的公保地是走容積代金模式,市府總共收了六億元。但去年也只拿二千萬元出來向地主買,最高收購價才公告現值的九%。」公保地主洪先生質疑,政府明明收了這麼多錢,卻只拿一點點跟地主買,到底有沒有誠意解決公保地問題? 薛先生去年參與競價,開價僅有公告現值的九%,「但也一樣輪不到我,因為去賣的人很多啊。如果全面實施容積代金的話,買家只有市府一家,一年又只買一點點,那地主要等到何時才賣得掉?」 競價:由土地所有權人提出請,以出價占公告現值成數最低者,優先收購。

袋地通行權無效 (1) 如果土地以後與公路有適宜的聯結,能夠正常使用,周圍被通行土地的地主(所有權人)沒有繼續容忍通行的必要。 (2) 如果甲地原本通行自由分割出之乙地,後來乙地的地主非法妨礙不准通行,甲地的地主無理由請求致走其他地與公路聯結。 甲得請求乙除去障礙物,收購道路用地不得捨此逕請求通行其他土地。(最高 105 台上 1439 號判決) 最高法院民事判決 105 年度台上字第 1439 號: 袋地所有人通行權係周圍地所有人非法妨阻土地與公路之聯絡,致土地不能為通常之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得請求除去之,尚不得捨此逕請求通行其他土地。 因民法 789 條,甲只能通行乙,乙負有容忍之義務,甲應以民法第 184 條以通行權遭侵害告乙,排除侵害。 民法 789 條: 因土地一部之讓與或分割,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因至公路,僅得通行受讓人或讓與人或他分割人之所有地。數宗土地同屬於一人所有,讓與其一部或同時分別讓與數人,而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亦同。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無須支付償金。 若為分割地號,且分割前的原地號臨路可通行,則不能主張袋地通行權 謄本之地號若有註明原地號係分割自○○○-1、○○○-2 … 之地號,要注意將地籍圖上之幾的地號全部找出來,拼湊出分割前的原地號是什麼,確認原地號是不是本來有臨道路可供通行?

關西鎮仁安段都市計畫 2 號道路用地取得 第二次公聽會會議紀錄 (一)法令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第 2 款規定之「交通事業」。 (二)興辦事業目的:道路用地關西鎮仁安段 1191-0 地號等 6 筆土地,畸零地長達 127 公 尺,寬 0.4-2.1 公尺,現況土地原屬台三線都市計畫道路路段。原已納入台 三線道路拓寬工程辦理土地徵收,後續因台三線改線另新闢外環道,有部 分私有地未徵收,惟緊鄰道路之地已核准興建住宅,為利道路用地完整及 通行安全,先行辦理本案用地取得。 (三)本用地屬都市計畫道路,本府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第 5 點規 定,於本會議揭示說明勘選用地範圍之現況及評估理由:(用地範圍地籍 圖及土地清冊展示於會場)。1.用地範圍公私有土地筆數及其面積: 編號 地段 地號謄本面積(m2

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買賣道路用地同屬於一人所有,因強制執行之拍賣,其土地與建築物之拍定人各異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其地租、期間及範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其僅以土地或建築物為拍賣時,亦同。前項地上權,因建築物之滅失而消滅。 如何查知有無法定地上權? (1) 探訪左鄰右舍 詢問要點: 這一間房子蓋多久了? 屋主什麼時候在? 為什麼地主會讓他蓋房子,是親戚嗎? 屋主每個月要付地主地租嗎? …… (2) 調異動索引謄本 房子和土地的謄本要一起調,這樣才能比對時間,確認有沒有在某個時間房子和土地同屬一人。 ps. 至地政事務所申請,一份 20 元。 (3) 查司法院訴訟判決文 可以上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詢,找找有沒有相關的判決書。 得標的土地上有法定地上權的建物怎麼辦? 請求地租給付,如果對方財務狀況不好,可先催告,等累積一段時日的租金再請求,若對方無力支付即可查封拍賣買回。 密切觀察對方有沒有裝修、買賣道路用地增建房屋,如果有,即可解除法定地上權。 與對方協商出售。 ps. 一般而言,標到此類土地只能跟佔地人要租金(依土地法),年息最高 10%,但大多為 5%,相當於申報地價的地租 = 公告地價的 8 成 (公告地價是公告現值的 1/3,最多 1/2)。 其他相關補充 農地開發:常見的土地投資方式之一 若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則此地為耕地。耕地與非耕地的不同在於耕地分割最小面積為 2500 平方公尺(約 750 坪)。 農耕地怎麼分割?

「有土斯有財」觀念深植人心,地上權與使用權近期推案較少,主因是此類房屋的貸款、轉手、高額地租讓人卻步,購買前得先思考房屋對自身價值何在,及財務能否應付貸款等問題。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國人最熟悉的買賣房屋模式是具有真實、政府核發的土地與房屋所有權狀,這類房屋可永久居住,且申請貸款時銀行擁有真正的債權,較容易取得貸款;每年繳納地價稅和房屋稅時,大都適用自用住宅的稅金比例,未來要轉手會因為地段、房屋品質、管理是否得當來評價房屋的價值及潛力。 購買擁有所有權的房屋最大的缺點、最受國人詬病之處就是房價貴,也因此興起了只有所有權房價6、7折的不含土地所有權,只有房屋所有權的「地上權房屋」,以及連土地和房屋所有權都沒有,只有房、地使用權的「使用權房屋」兩大類房屋。 台灣房屋智庫發言人張旭嵐表示,道路用地地上權和使用權房屋多半由建商向政府單位租下基地蓋樓,推出有50年到70年不等的居住時效建物。地上權建物又分為「產權可分割過戶(即地上權房屋)」和「產權不可分割過戶(即使用權房屋)」兩種。 「產權可分割過戶(地上權房屋)」的買方無法擁有土地所有權狀,只擁有建物所有權狀,在使用期限內買賣交易還算單純;
 

arrow
arrow
    文章標籤
    道路用地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mars0711 的頭像
    mars0711

    生活相關知識分享

    mars0711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